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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

重磅新规,12月份新规对国内外贸行业极为重要

重磅新规,12月份新规对国内外贸行业极为重要

  •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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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这些新规定将对以下内容:进口许可、产品检疫、通关便利、贸易限制、贸易救济、企业经营等方面均有涉及。

一、12月1日起 我国将给予10国零关税待遇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自2022年12月1日起,我国对原产于阿富汗、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马拉维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等1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的进口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98%税目为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附件中税率为0的税目,共计878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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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2月1日起 我国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

11月1日,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满足以下所有特性,即最大射程大于等于100米、额定流量大于等于540立方米/小时、额定压力大于等于1.2兆帕的高压水炮,以及为此专门设计的主要部件及配套设备,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12月1日起 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海关总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以及对采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12月1日起 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

11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113号,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工作相关事宜。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并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12月1日起 上海海关将开展进口危化品改革试点

根据海关总署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起,将在上海海关试点推进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为期3个月。其中,对进口危险化学品试点实施“100%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危险化学品属性及其危险货物包装类型,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分类设定检验的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六、国务院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11月15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关于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石家庄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石家庄航空口岸(关区代码为0410)进口。

七、我国对95项美国商品继续不加征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九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对95项美国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八、酞菁类颜料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已公布

自11月1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酞菁类颜料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海关总署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2041700项下酞菁类颜料时商品编号应填报32041700.20;进口税则号列32129000项下零售形状及零售包装的酞菁类颜料时商品编号应填报32129000.10。

九、202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2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并予公布。

十、202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并予公布。详情请按以下网址查询: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211/20221103364293.shtml

十一、中蒙签署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框架协议

11月28日,中国与蒙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的框架协议》。协议从内容上明确了合作目标、合作原则、合作领域、合作方式等,双方合作基于相关国际建议书和标准,保持技术中立和促进兼容,确保两国通过“单一窗口”进行数据传输及时、准确和安全。

十二、中国-新加坡“单一窗口”互联互通联盟链及通关物流全程状态信息共享功能年底上线

11月初,中国海关总署和新加坡关税局联合宣布,“去中心化区块链模型”建立“单一窗口”互联互通联盟链及其上运行的通关物流全程状态信息共享(T&T)服务将于2022年底上线。

十三、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获准进口

11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118号(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进口。

十四、越南甘薯获准进口

11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117号(关于进口越南甘薯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越南甘薯进口。

十五、柬埔寨野生水产品获准进口

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116号(关于进口柬埔寨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野生水产品进口。

十六、柬埔寨胡椒获准进口

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115号(关于进口柬埔寨胡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柬埔寨胡椒进口。

十七、坦桑尼亚鲜食鳄梨获准进口

11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112号(关于进口坦桑尼亚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鲜食鳄梨进口。

十八、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获准进口

11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111号(关于进口巴基斯坦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进口。

十九、越南燕窝产品获准进口

11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110号(关于进口越南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越南燕窝产品进口。

二十、越南鲜食香蕉获准进口

11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108号(关于进口越南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越南鲜食香蕉进口。

二十一、白俄罗斯小麦粉获准进口

1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107号(关于进口白俄罗斯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小麦粉进口。

二十二、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获准进口

1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105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进口。

二十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再扩围,三十三地获批

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正式发布,同意在廊坊市、沧州市、运城市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这是我国设立的第七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此次扩围之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数量达到165个,覆盖31个省份。

二十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涉税要素申报规范认定标准已公布

11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114号,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中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指标的认定标准。公告指出,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履行合规自主申报、自行缴税主体责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价格、原产国等涉税要素,确保税款应缴尽缴。

二十五、海南将在更大范围内试行“零关税”和“低税率”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11月22日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扎实做好封关运作前期准备,在更大范围内试行“零关税”和“低税率”政策,研究推进“简税制”,确保如期顺利封关运作。引导企业用足用好“零关税”三张清单。支持企业依法依规用好“两个15%”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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