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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

货物申报不实,两年后被翻案

货物申报不实,两年后被翻案

  •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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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贸易公司报关两年后因税号申报不实,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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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当事人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向J海关申报进口WAT测试仪1台,申报税号9030899090,关税税率2.7%,申报总价为398000美元,主要用于加工晶元片的电压、电阻测试。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品名、品牌、税号等进行申报。2021年7月,L海关单证验估科在数据审核环节发现上述报关单申报进口的WAT测试仪存在商品税号申报错误,根据《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归类认定意见书》,认定当事人申报进口WAT测试仪应归入税号90308910,关税税率为4.7%,根据L海关计核,应缴税款515449.89元,已缴税款451831.48元,涉案货物漏缴关税56299.48元,漏缴增值税7318.93元,关税滞纳金18578.83元,增值税滞纳金241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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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前引案例涉及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建议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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